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