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