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耗水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并对取水设施进行核验,验收合格且与水资源论证情况相符的,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