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九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