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