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相关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水资源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