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