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