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