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