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整或者限量使用水资源时,应当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