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