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编制中长期供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