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应当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当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