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