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联合调度机制,按照多源共济、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现代水网建设和供水联网联供,组织实施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保障城乡供水。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