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规划应当根据产地内的地理位置、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传承等人文因素,对产地实行分区保护;科学调整优化人参种植业结构,合理布局和管控人参林下和非林地种植规模。

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