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参产业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人参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人参产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产业管理工作。市、县两级林业、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卫生健康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参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