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品牌培育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人参生产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经许可,不得在其他人参类产品的包装、宣传上使用易与通化人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证混淆的文字、图案等标志,以及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