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参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通化人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规定的手续、遵守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