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品牌培育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人参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通化人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规定的手续、遵守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