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通化人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向社会公开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商标的使用宗旨、条件、手续和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