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通化人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制定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提升产品内在品质,增强标识、包装的规范性,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能力。

通化人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对其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