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培育具有地域优势和特色的人参类地理标志品牌,鼓励和支持人参生产经营者加强企业品牌建设。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