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品质提升与道地性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从事人参检验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资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人参检验、检测资质资格的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