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人参检验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资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人参检验、检测资质资格的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