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化人参产业专家委员会科学推进人参重茬地改良技术研究,推进人参重茬地改良,保障人参种植用地;科学推进参粮轮作技术研究,实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形成参粮轮作良性循环。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