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人参生产经营者掌握人参重大病、虫、鼠、冻等危害的特点和规律,落实防控措施,提升防控水平。

人参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投入品,科学开展人参病虫害防治。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