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立完善的通化人参标准体系,提升通化人参品质。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公告的产品质量技术要求,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制定或者完善人参林下和非林地种植技术规程以及相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推广实施。通化人参种植应当按照技术规程和实施细则执行,加快推进人参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大力发展绿色有机人参。

鼓励和支持人参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