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依托科研单位建立通化人参标准化种植基地、种质资源保护基地、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培育高产、适应性强的优良品种和地方品种,并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基地应当设置相应标识。标明保护区域、选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