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品质提升与道地性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人参种质资源收集、精准鉴定、核心种质研究和优质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对人参良种选育、种苗繁育、标准化种植等进行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