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