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