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省和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完善维权援助工作体系,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维权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组织,鼓励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公益代理和维权援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