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和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完善维权援助工作体系,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维权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

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组织,鼓励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公益代理和维权援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