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等工作,并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