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在本区域经济科技活动中,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产业规划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项目、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项目等,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化解知识产权风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