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