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