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智能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创新保护方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