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