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