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金融支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