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与职务成果完成人就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转移转化和收益等进行约定,明确对职务成果的完成、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分享转化收益的方式、比例或者数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