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为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地理标志申请等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