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培育区域商标品牌,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

鼓励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参与本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品牌建设。

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进行商标国际注册,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