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权利人依法进行版权登记,重点推进影视、文化创意、软件等领域的版权交易与产业转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