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五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