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研究、交流合作、联合维权和协作运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