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研究、交流合作、联合维权和协作运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