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健全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成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