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在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