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在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