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取水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量、退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