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取水许可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市取水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审批:

(一)在各区、县边界河道取水或者在边界河道两侧各五公里范围内取地下水的;

(二)中心城范围内年取地表水不足二千万立方米的、年取地下水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中心城范围外年取地表水七百三十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千万立方米的、年取地下水一百一十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

(三)申请取用地热水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不足五万立方米的;

(四)从大中型水库取水的;

(五)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区县取水许可审批部门负责辖区内下列取水许可审批:

(一)中心城范围外年取地表水不足七百三十万立方米的;

(二)中心城范围外年取地下水不足一百一十万立方米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省、市审批权限之外其他取水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