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废渣等污染地下水的物质。

对报废、闲置的深井,原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