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废渣等污染地下水的物质。对报废、闲置的深井,原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