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开凿新井,原有自备水井应当由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予以封闭;产权或者管理单位、个人无法确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闭。

政府推进的泉水直饮工程除外。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